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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篇 购买型筹资模式 第一章 采购工程:到底可不可以垫资?
惠州市双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6-05-13【公司新闻】6人已围观
简介在政府采购工程中,原则上不允许垫资,特别是施工单位不得为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,但非政府投资项目或非施工单位投入资金的情况不受此限制。具体分析如下:一、政府采购工程中禁止垫资的法规依据根据2019年颁布的《政府投资条例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:“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”。这一规定包含三个核心要素:限于政府投资项目...
在政府采购工程中,原则上不允许垫资,特别是施工单位不得为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,但非政府投资项目或非施工单位投入资金的情况不受此限制。具体分析如下:
一、政府采购工程中禁止垫资的法规依据根据2019年颁布的《政府投资条例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:“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”。这一规定包含三个核心要素:
限于政府投资项目:
政府投资项目指使用预算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活动,包括新建、扩建、改建、技术改造等。
只有政府投资项目中的施工单位垫资行为被明确禁止,企业投资项目或其他非政府投资项目不受此限制。
限于施工单位:
禁止对象为施工单位,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在法律地位上被视为施工单位。
其他类型单位(如供应商、服务提供商)投入资金不属于禁止垫资范畴。
垫资定义的延伸争议:
垫资包括硬垫资(直接资金投入)和软垫资(通过延期付款、供应链融资等方式间接垫资)。
法规虽未明确界定垫资形式,但实践中需结合支付条件、资金来源等综合判断合规性。
政府投资项目的合规要求:
必须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,延后付款或变相垫资(如BT模式)均属违规举债。
例如,市政道路、广场等无收益公益性项目,若通过施工单位垫资完成,则违反《政府投资条例》。
非政府投资项目的例外情形:
企业投资项目或其他非预算资金项目,可由建设方与施工单位协商付款方式,不受禁止垫资限制。
例如,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厂房、商业综合体等项目,可约定分期付款或延期支付。
非施工单位投入资金的合规性:
若资金由供应商、服务提供商或其他非施工单位提供,且不涉及施工单位垫资,则不违反法规。
例如,政府通过采购服务引入社会资本完成征拆补偿,服务提供商自行融资不构成违规。
违规案例:
BT模式变种:某地方政府通过“建设-移交”模式,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完成道路建设,后因财政困难无法按期支付,形成隐性债务。
延期付款条款:某政府采购工程合同约定“工程竣工后3年内付清款项”,实质为施工单位垫资,被审计部门认定为违规举债。
合规案例:
按进度付款:某政府采购工程严格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,施工单位无需垫资,符合《政府投资条例》要求。
企业投资项目:某企业自筹资金建设工业园区,通过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,不涉及政府预算资金,不受禁止垫资限制。
明确项目性质:
区分政府投资项目与企业投资项目,政府投资项目需严格遵守禁止垫资规定。
规范付款条款:
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,避免延期付款或变相垫资。
引入第三方融资:
若需资金周转,可通过供应链金融、工程保理等方式,由非施工单位提供融资支持,规避合规风险。
加强合规审核:
对ABO、F-EPC等模式,需穿透审查支付条件,确保不涉及施工单位垫资或违规举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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